大案申诉 | 为河南县长受贿案申诉成功无罪辩护纪实 ——不存在的受贿房屋案
——王永杰——
王永杰,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著有《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一书。
▍文 王永杰
▍来源 公众号辩护人Defender
刑案走弯路的代价
河南某县张县长的被判受贿罪申诉一案,尽管所谓受贿一套价值22万的房屋根本子虚乌有,但是还是被判刑了。按照当时标准,受贿超过10万元,就应当判处10年以上。张县长疑似遭受逼供、诱供,荒唐的是,后又被纪委认定是“自首”,并出具一张极具争议的“证明”,尽管县长在开庭时作出合理解释,但是,河南汝州市法院仍然判决受贿罪成立,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张县长上诉到平顶山中院后,二审法官开庭时打接电话、心不在焉,不出意外,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从侦查、逮捕、起诉、一二审,是真正的形式辩护、形式审判。
二审案件终审后,张县长的妹妹和弟弟的找到我,恳请让我代理申诉。他们之前走了很多弯路。对我来说,我每年只接一两起重大的申诉案。我深知刑事辩护难,职务犯罪的申诉案件更是难上加难,几乎“不可为”,碰到有些当事人,我客观地讲,你们如果不太冤,就“认了”算了,因为伸冤太劳民伤财了。
根据经验,家属的配合是成功的必要条件。最终,我决定接下此案。不出意料,平顶山中院驳回申诉,我们来到河南省高院继续申诉。在整个代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家属与我们配合默契。
遇到司法理念先进的河南高院的良心法官
我与河南高院的多次交集,均留下良好的印象,堪称我的“福地”,居然没有“失手”过。接此案的当天晚上,央视新闻联播的头条新闻提到了我辩护的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无罪释放案。2013年4月25日,李怀亮在被羁押12年后,被平顶山中院重审,当庭无罪释放。之前,平顶山中院判处李怀亮死刑和死缓,河南省高院均发回重审。我在开庭时讲:李怀亮,你确实要感谢河南省高院,如果不是河南省高院的良心法官坚守底线,你已经变成骨灰了。
于是,我们继续鼓起彼此鼓励,重新向河南省高院递交申诉状,并提交我和上海蒋照军律师一起调取的张县长无罪的新证据,特别是所谓“行贿人”的另案行贿的判决书,其中根本就没有这一笔“房屋行贿款”。
高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希望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在约定的时间,河南省高院减刑假释庭的张云龙庭长在办公室接待了我们,之前我们素不相识,张庭长素质很高,耐心地听取,认真记录我们的辩护意见,实属难能可贵。谈话结束时,庭长送到电梯处说:王律师是我很敬佩的律师,当然,我也由衷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随后,河南省高院的领导、法官还到监狱、平顶山纪委、平顶山中院以及张县长老家走访仔仔细细地了解案情,确实如辩护人所言。
2014年7月2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平顶山中院再审。我认为,目前,在全国的省一级高院里,河南省高院敢于善于纠正错案,其司法理念遥遥领先。伸冤,有时候,真的靠运气。在万分之一的无罪率下,你需要遇到真辩律师,你需要遇到奇迹。
监狱开庭激辩 “虎”口夺食一般
2014年9月10日,秋风乍起。本案在河南新郑监狱开庭。我们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认为:新证据再次证实张县长无罪。平顶山市中院(2013)平刑终字84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张县长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价值22万的商品房一套,不成立。
关于证据部分:
1、平顶山中院以平顶山市纪委的一份“证明”认定张县长曾经做过有罪供述。但,该“证明”是在张县长被平顶山市纪委个别办案人威胁和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而且,只有口供。平顶山纪委的“证明”明显属于非法证据,无人签名,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因此,该“证明”不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另案中,在所谓行贿人因行贿被判刑的判决书中,没有这笔行贿款,这更加证明其并没有给张县长行贿。
关于受贿事实的认定:
1、主观方面,张县长没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行贿人”书面证言、证人马某某书面证言表明,涉及的房屋均为买卖,行贿人也没有说送一套房子给张县长,介绍人马某某介绍时也是房屋买卖。
2、主体方面,判决书认定张县长索取“行贿人”房子一套,但购房人并不是张县长。而从书面证据看,收据中购房人是张县长的母亲,因此,张县长与涉案房屋并无直接关系。
3、客体方面,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行贿人”,而是开发商。“行贿人”有资格把别人的房子行贿给张县长吗?他凭啥指山卖磨?房屋到今天为止所有权还没有转移,根本就没有登记在张县长名下。
4、客观方面,也不存在索取房子的事实。由于张县长及母亲考虑到房屋位置不好,决定不要该房屋时,刘春(张县长妹夫)提出,“行贿人”拖欠其有工程款,想要这个房子抵帐,并要了钥匙进行了装修。因此,在客观上占有该房屋的人是刘春,而不是张县长。综上,张县长既没有索取的主观故意,又没有实施占有房屋的客观事实,因此,认定张县长受贿的事实根本不能成立。
渴望正义
张县长的乡亲们说,张县长出身贫寒,没有任何背景。以全县第一名的被郑州大学数学系录取,接着在母校读了研究生。张县长参加工作后,从一名小职员,成长为一名县级干部。从小到大,含辛茹苦的老母亲一直以张县长为骄傲。张县长一路走来,做事谨小慎微。可是万万没料到,以莫须有的“受贿罪”被构陷入狱。
法院判决受贿房屋不成立 县长出狱
最终,平顶山中院再审判决书认定:
关于辩护人认为平顶山市纪委的“证明”提出张县长认罪,是在纪委个别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之下作出的,该证明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纪委“证明”是平顶山市纪委相关部门自主作出,形式上不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范围,内容上也对张县长量刑有利,辩护人所辩称的“刑讯逼供”并未有相应事实依据,且张县长本人在原审中认可该证明(见汝州市法院2012汝刑初字第125号卷宗正卷三第59页第18行张县长质证意见),故对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 本院不予釆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两份侦查笔录显示侦查人员毕某某在同一时间段、不同地点进行审讯和询问的意见。经查, 汝州市检察院2011年12月28日16时零2分至17时22分对张县长的讯问笔录以及16时至17时30分对证人于德的询问笔录,两份侦查笔录在侦查人员署名上有误,属瑕疵证据,公诉机关未对此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予以排除。
关于原判所认定的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张县长索取商品房一套的事实,本院认为,此项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一、主要指控证据均不能证实张县长具有索贿的故意。1、张县长供述证实其确有购房的需求,并向马某某(时任叶县政府办主任)表达了想买一套房子的想法,张县长本人一直未做过“索贿房子”的有罪供述;2、行贿人给马某某说张县长没付房款时,马某某让行贿人给张县长开交款收据送过去,行贿人给张县长送收据的原因是想向张县长要房款,而不是张县长问行贿人索要的收据,行贿人的证言也不能明确证明张县长是向其索贿。上述主要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张县长主观上确实具有索贿的意图。二、张县长拿到了购房款收据及房屋钥匙,并在较长时期内未予支付购房款,此亦不能得出张县长具有索贿故意这一唯一结论。综合全案相关证据,张县长通过马某某为其母亲向行贿人购买房屋,后因未相中房屋及张县长妹夫刘春欲以涉案房屋冲抵行贿人所欠其工程款,刘春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以及行贿人后来因行贿案(另案)事发,导致房屋事宜搁置,这一系列事实及可能性,均在本案证据方面得到了一定的印证,依据上述未付购房款的事实来认定张县长主观上具有索取房屋的故意存在不确定性,不能得出张县长索贿这一唯一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刑诉法规定的定罪标准,故本院对所指控的索贿房屋的事实不予认定。对张县长及其辩护人认为索贿房屋不成立的意见及其再审所举出的有关辩解索贿房屋不能成立的相关证据,本院予以采纳。
据上,平顶山中院对本案进行改判。
宣判后,张县长随即重获自由。实际上,如果不走弯路,他三年前就不会失去自由,至少不会让家人等这么久。
张县长出狱,给我们律师团每个成员打来电话深表感谢,等到笔者多次到河南办案时,与张县长和妹妹们重新聚会,每次聚会,均如同亲人一般。我们再一次感受到了作为律师的光荣。另外,我们还顺便帮助张县长介绍的一起狱友的挪用公款案申诉,河南高院已经决定指令再审。
注:办案过程比文章要复杂N倍。王常清、蔺文财对本文、本案均有贡献。
我们不代表正义
我们是正义的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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